俞灏(1146—1231),宋人,先世居杭,徙家湖州乌程,字商卿,自号青松居士。光宗绍熙四年进士。授吴县尉,知招信县。宁宗嘉定中历知安丰军、常德府。在任备马储粮,随军策应,颇著劳绩。七年提举湖北常平茶盐,寻以昏老寝罢与祠禄。理宗宝庆二年致仕。筑室西湖九里松,晚喜观释氏书。有《青松居士集》。
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臣窃独过之。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
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请下臣议附于令。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
惨惨菅屦,可以履霜。累累鸡骨,可以支床。靡爱匪生,靡忧匪死丧。
心之忧矣,沦胥以亡。有怆几筵,祖考皇皇。
皇祖曰咨,咨我孺子。如孑如遗,如惄如饥。藐躬不阅,遑恤我私。
夙兴夜寐,靖共是祇。子慎无疚,无一人贻疵。
皇祖曰咨,咨我孺子。汝杜门以作慝,峻用惂德。譬彼曀阴,当日而蚀。
譬彼飘风,忽自南北。动曰予智,鲜不为僻。
皇祖曰咨,咨我孺子。子心匪石,曾是不可矶。维渊维岳,维德之基。
毋失寻丈,而矜毫釐。毋耘人之田,而忘其饥。
皇祖曰咨,咨我孺子。子有粱肉,不可以扶羸。子有药石,不可以起死灰。
非药石是谬,子方徘徊。取道不远,有觉者谁。先民有言,惟果确是资。
皇祖曰咨,咨我孺子。敬之敬之,克念作圣。不显尔神,及尔视听。
神以知几,几泯神定。于戏不显,立天之命。
皇祖曰咨,咨我孺子。维子有神,俨而密,豫而贞,厥德日新。
神之往矣,何有何存。我闻尔声,不见其人。
皇祖曰咨,咨我孺子。尔心之疚,惟幽惟潜。帝临孔威,及兹毫纤。
载兴载寝,将尔影是监。人知尔一,不知尔百千。
皇祖曰哀哉,肆皇天不禄,降尔荼毒。大命近止,先祀陨殰。
惕用忧惧,黾勉令淑。弗恤其孚,于食有福。孝子慈孙,俾尔弥尔性,如线斯续。